时间:2022-07-07 02:27:35 作者:gmizwbw72a 浏览量:1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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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区复工复产牵头部门或相关单位申请“复工证”。返岗人员可在随申办APP上使用“复工证”,向居住地居村委展示“复工证”,“复工证”同时显示人员身份证、单位用工证明、核酸证明等有效信息。居村委经核对身份证,确认所住楼栋7天内无阳性、加做抗原检测阴性即可放行。企业可联系安排客车或出租车等组织员工返岗。对于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强协调,做好服务。 4月25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314场新闻发布会上,朝阳区副区长杨蓓蓓介绍,截至25日16时,朝阳区新增确诊病例20名,均已转入定点医院治疗,其中19人临床分型为轻型,1人为普通型。 (3)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大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损坏的室外物品;检查大棚薄膜,粘补漏洞,暂停农田灌溉; 未来几天,河南高温将“持续待机”,河南省气象台预计,今天到21日,除西部高海拔山区外,全省其他大部地区的最高气温都在36℃以上,北中部部分县市40~41℃。 房山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委新闻发言人张明智介绍,该区累计对窦店镇、阎村镇等10个乡镇街、18个村、14个社区实施封控措施,对71个村、25个社区实施管控措施。 第六条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5、主城区内公交车、地铁减少班次数量,出租车(网约车)实行“单双号”运行。乘坐者须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出具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疫情防控期间典型价格违法行为。。。。
中新网3月29日电 据“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上海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围绕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与疫情防控密切相关的口罩、消毒液、抗原自测产品等防疫用品,迅速行动,加大价格监管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价平稳运行,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选取一批典型价格违法行为类型予以公布。
类型一:诱导消费
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发现,上海菇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某超市内设立专柜售卖“供港韭菜”“供港荷兰豆”等蔬菜。
经查,当事人的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位于本市奉贤区某地,除菌菇类、荠菜、青菜等品种是该基地种植以外,价目表中大部分所谓“供港”蔬菜均不是在该基地种植,而是采购于各地普通农户,当事人设立的价目表所标识的“供港+蔬菜品名”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涉嫌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40万元的罚款。
类型二:不明码标价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市场检查时发现,个体户陈某从事猪肉商品销售,现场未对猪小排、骨头、猪大排等商品进行价格标示。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类型三:不明示计量单位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线索对富迪食品店销售商品的价格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当日销售茼蒿、杭白、蒜苗、香芹、菠菜、黄芹等蔬菜时,以白纸黑字仅标示价格,上述商品实际计价单位为“元每500克”,但当事人未按规定标明计价单位等相关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类型四: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线索,称上海申琛集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猪肉制品的单价与标价牌不符。经查,在疫情防控封闭管理期间,当事人在销售“黑猪五花肉”商品时实际销售价格为32.8元/斤,未按其经营场所内公示的“19.8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还在办理中。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相关经营者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基本民生商品和防疫用品保供稳价工作,为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消费者如有对主副食品和防疫用品价格有疑问,可拨打12345或12315进行咨询或者举报。 【编辑:孙静波】